(上接A01版)会员在提供权证、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产品或业务的交易服务前,应当向相关客户详细讲解和揭示其中所包含的特殊风险,要求客户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并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工作。对从事权证交易、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客户,会员应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细则》要求,会员及其营业部因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收到上证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函后,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其相关监管信息,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上证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会员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对上证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会员应当按要求认真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