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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6 月 26 日 星期
第A04版:读者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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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被判返还投资者股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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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抛售法人股
工会被判返还投资者股票款

  □本报记者 王光平 北京报道  

  

  昨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投资者陈女士等六人诉上海市通用机械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侵权抛售其法人股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通用机械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股票款共计100余万元,并承担本次诉讼的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  

  2001年8月,原国有事业单位职工陈女士等六人向单位党、政、工组织申请并经同意,共同出资委托单位工会通过拍卖公司以288000元拍得永生股份法人股6万股。股权转让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并由陈女士等人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和相关费用。2005年8月,单位改制为民营企业。2007年7月30日、31日,民营企业控制的工会私自将6万股永生股份法人股全部抛售,获利近102万元。陈女士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股票或卖出所得。

  具体代理此案的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认为,六名职工以工会名义共同出资受让“永生”法人股,因此,六名职工理所当然地成为这部分股票的合法所有人。工会仅是这部分股票的名义持有者,并不拥有实际所有权,工会擅自抛售股票属于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将股票卖出并取走股票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应在扣除净收入1%的管理费后返还原告股票款。

  ■ 维权进行时 Right-Protec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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