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中小企业板 |
  | 路演中心 | 股市众议院 |
  | 数据中心 | 股权分置改革网 |
   
2008 年 7 月 2 日 星期
第A01版:要闻
4  
PDF版
基金心态日趋谨慎
www.cs.com.cn
A07 / 金融新闻
股市完全可以实现稳定健康发展
侵蚀工业企业利润
上证综指创出本轮调整新低点
完善业绩考核体系 设置收益封顶比例
全球市场
今日报道
上一期  下一期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
3上一篇  下一篇4  
  
国资委公布股权激励补充规定
完善业绩考核体系 设置收益封顶比例
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股权激励收益不得超过薪酬40%  
  □本报记者 王婷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其中,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原则上不得超过行权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国资委、财政部在2006年曾联合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包括境内和境外两部分)。国资委表示,此次公布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专门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   

  补充规定强调,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激励对象行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性,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下转A02版,相关报道见A06版)

3上一篇  下一篇4